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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2月2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是我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对于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有效保护和治理我省农业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多年来,我省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农业的发展,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大量工业“三废”未经处理或经简单处理进入农业环境,对农业水体、农田土壤和农作物造成严重污染;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大量使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农业面源污染;大量畜禽粪便和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和利用,严重污染农村水体和空气;农副产品初加工产生的污水、废渣对当地农业生态环境构成较大的压力;农村能源紧缺,用能结构不合理,增加了生态治理和自然生态恢复的难度。鉴此,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这部专门的保护和治理农业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必将对保护和治理我省农业生态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设农业生态文明的根本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着力抓好的战略任务。建设农业生态文明就是要遵循生态经济规律,将环境与生态目标融合到现代农业之中,在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发展节约资源能源和生态友好型的农业,把工业文明时代的农业生产对大自然的“征服”、“挑战”变为农业生产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共同发展。我省是一个农业省份,也是农业资源严重匮乏的地区之一。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资源约束问题日益突出,并与农业环境污染问题交织在一起,直接制约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加大对农业资源环境的保护力度,从法律法规上确立支持、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更多地促进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采用更多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为实现我省农业生产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建设农业生态文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不仅受到品质和价格方面的冲击,而且在农产品的食用安全性方面也面临巨大压力。面对日益加强的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和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性。《条例》在防止工业“三废”进入农业环境,控制农业化学投入品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必将对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明确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与措施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出台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我省的农业环保立法充分借鉴吸收了其他省区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适应农业发展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条例》以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通篇贯穿了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立法精神,在总结我省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许多制度上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共四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调整范围、原则、经费保障、执法主体、权利义务、农业资源调查与评价、农产品基地建设、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农村能源开发、渔业水域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污染企业治理、防控工业“三废”进入农业环境、农业环境污染整治、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和亮点:一是明确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根据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条例》规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是预防和治理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条例》紧紧围绕防治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提出加大对污染农业生态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坚决防止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是创新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量大面宽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条例》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责与义务,以及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理顺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条例》从实际出发,明确规定要建立各级政府综合管理,统筹兼顾,职能部门主抓,公众参与,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合理界定了农业、环保、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特别是给县级以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了明确的监督管理职能,保证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有效行使。
三是突出加强了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农业环境影响评价是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项目对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以及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的有效举措。《条例》用专门条款对农业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防止建设项目对农业资源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是突出了农民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针对农村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污水、秸秆、废弃农膜、垃圾等造成的污染问题,《条例》突出了农民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以宣传教育、鼓励引导、示范带动为主,充分调动农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五是明确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和权限。《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和权限,从源头上避免了多头执法现象的发生。
三、依法推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涉及到经济社会众多方面。各级农牧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件大事,作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生态安全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一是认真学习《条例》。全省农牧系统的同志尤其是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一般同志要了解《条例》、负责同志要熟悉《条例》、直接从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人员要精通《条例》。
二是广泛宣传《条例》。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紧作出具体安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确保《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为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三是严格执行《条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原则。《条例》是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法规,对农牧部门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一定要率先遵守各项规定,自觉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农业资源、污染农业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四是强化督查落实。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严格对照《条例》,检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不断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五是加强执法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各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执法体系,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农业环保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行为合法。逐步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技术和装备手段,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文明高效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水平。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全面执行《条例》为契机,找准工作切入点,真正做到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推进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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