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0日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设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民族侨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