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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十几年,随着房屋商品化改革,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业主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做出明确规定,业主生活中的一些烦心事,如诉诸法律维权,也将会有法律依据。
近日,记者采访了兰州市的一些业主,他们称物权法的出台,对业主维权来说是个福音。同时,业主们普遍反映,诸如邻里间的物权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问题,还是感到有些困惑。针对记者采写的几个生活实例,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李应宝律师结合《物权法》,进行了相关解答。
●售房“赠送”花园侵犯他人财产
生活实例:七里河区某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称,购一楼住宅附送20平方米花园。陈先生看中了这一点,交清房款买了一套。但入住后,却发现无法为“赠送”的花园办理土地证,陈先生认为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便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调解,房地产开发商退掉了房款。陈先生至今不明白,“赠送”的花园为什么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李应宝律师:建筑区划内住房周边的花园绿地,是一种露天设施,它不专属于个别业主,而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而且《物权法》在对相关物权规定时,不仅明确界定了露天设施的所有权归属,而且还延伸到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安装问题。由于以前对那些占用公共露台,在其上种花草并挪为己用的现象,其他业主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才没有产生纠纷。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出租房噪音扰民邻居可依法维权生活实例:在七里河区兰工坪路居住的许先生说,楼上的住户把房子出租给4名大学生。4名学生常常搞聚会,唱歌时音响的音量开得很大,深夜和凌晨大声喧哗,扰得他休息不好。他和承租的学生打了好几回招呼,可是过不了几天,又和以往一样噪音不断。给楼上的房主打电话,竟回答“我有啥办法”,对此事置之不理。
李应宝律师:《物权法》体现了一种平等,尽管这一实例所述的纠纷解决起来不容易。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类似因相邻关系中的扰民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牞已达到法律的调整范畴,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业主共同决定
生活实例:居住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商品房小区的沈先生说,他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收费高,可是保洁及绿化等服务敷衍了事。业主们意见很大,只是各家忙各家的事,苦于不能“团结”起来,无法同物业公司进行交涉。
李应宝律师:物权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业主可以通过相应程序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邻居杂物占楼道有权要求赔损失生活实例:城关区某事业单位家属院居住的王女士说,同单元六楼的邻居经常把杂物放在楼道,看上去极为不雅,且影响出行。大家让搬走杂物,但对方不予理会。向单位的物业公司反映多次后,依然没有解决。
李应宝律师:《物权法》对业主的物业建筑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专有权牗指业主个人私有的空间牘、共有权牗指楼道的公共空间牘、成员权牗指业主属于小区的一分子有投票的权利牘。楼道是记入公摊面积的建筑部分,属于公共设施。因这类公共设施的使用发生纠纷时,另一方受到损害的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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